年4月至年7月患者时医院进行胚胎移植术(试管婴儿手术),医院未对患者时某芝宫外孕的可能性予以高度注意,导致患者时某芝术后发生了异位妊娠。于是年8月23日至年8月27日医院处进行了腹腔镜下右侧输卵管间质部妊娠病灶清除术。
手术中医生在未给患者时某芝做任何化验测试情况下,就使用了甲氨蝶呤(MTX)药物治疗,术后患者时某芝出现咽痛、乏力等不良反映,但医生告知是术中插管所致,属于正常现象,未及时给予任何治疗措施。
年8月28日,时某芝因咽痛厉害到某区某治疗一天,8月29医院处治疗,医院于8月30日才给安排上床位进行治疗。截至年9月2医院都未给患者时某芝确诊,遂患者转院至某附院继续治疗。
年9月3日,某附院以床位不足为由,一直未能安排患者时某芝住院,仅让其留在该院急诊留观区,经皮肤科门诊诊断为药物性皮炎(药疹)。年9月10日8时02分许,时某芝在某附院的急诊留观区去世。诉讼请求:医院、某附院支付共计.86元。
其对患者时某芝的治疗符合常规,不存在过错,原告起诉状中所述的过错行为是否确实存在,应通过鉴定予以明确。
其对患者时某芝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,没有过错。
推断其死因可能为“1.骨髓抑制2.严重感染可能3.严重药疹”致多脏器功能衰竭,目前考虑患者体质对药物敏感度高(用药后即出现Stevens-johnson综合征),也是病情进展的原因之一。
某医院与某附院在对患者时某芝的诊疗过错,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原因力大小以同等至主要原因之间为宜,医院承担90%左右的责任,某附院承担10%左右的责任。赵某超支付鉴定费元。
1、本案中,某医院虽与患者签署了《化疗知情同意书》,但术前讨论记录、手术记录、术后病程记录中均未记载关于MTX的使用,仅于临时医嘱单提及“甲氨蝶呤注射液0.01g术中创腔注射”,结合后续患者出现医院的相关处置措施,医院在使用MTX前与患者就所存在的风险尽到了充分的告知义务,存在过错。
2、根据现场调查,在MTX临时配置过程中,某医院配置人员资质不明,配比质控存在风险。从后期患者出现严重的骨髓抑制反应推测,医院治疗过程中存在差错。
3、年8月27日07:00医院出院,而根据某市某区某卫生院出院记录,年8月28日患者以“咽痛4天”为主诉至该院就诊,入院查体见患者“咽部后壁黏膜充血、红肿,扁桃体无肿大,腹部柔软,脐部及下腹部可见四处皮肤裂伤,结痂,周围稍红肿,轻微触痛”。
据上,某医院对MTX使用后可能存在的严重并发症认识不足、监测不力,未对咽痛、皮损加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