王女士的女儿刚出生就夭折了。此后,王女士以医疗事故导致女儿死亡为由,医院告上法庭,索赔50万元。山阳法院审理该案后,医院存在医疗行为过错,医院赔偿王女士各项损失共计25万余元。
起因女婴产房夭折
年5月18日,家住焦作市山阳区的王女士在家人的医院生产。早上8点15分,医务人员完善辅助检查并给予产妇间断吸氧、观察胎心,向产妇家属告知胎儿B超检测估计胎儿约克,可试产必要时可剖腹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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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小时后胎儿娩出,却发生肩难产,患儿无自主呼吸、心跳微弱,经抢救无效死亡。胎儿出生时体重为克。
患方认为,医院医疗行为有过错,严重错估胎儿体重,导致胎儿窒息死亡,要求经济赔偿50万。
医院存在过错承担对等责任
山阳区人民法院此案受理后,焦作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医学专家、法学专家、保险专家、人民调解员对该案进行了认真调查、分析和评估。
医学专家评鉴意见为:
1、院方在估计胎儿体重偏大原因上未尽到注意义务,对胎儿过大估计不足。未尽到胎儿较大,可能发生肩难产的告知义务。
2、患者受伤害的后果为新生儿死亡。
3、医方存在的过错与巨大胎儿共同因素的作用,导致新生儿死亡。院方承担对等责任。
保险专家的意见为:根据医学专家和法学专家的评估意见,院方负有对等责任,属于保险责任范围。
法学专家的评鉴意见为:院方在诊治过程中负有未予以高度重视的责任,存在与患者家属沟通不到的行为,给患者造成了一定伤害,因参与程度较高,应承担对等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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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阳区人民法院社会法官根据以上专家的评鉴意见,以背对背方式分别与患方、院方进行解释和沟通。最后社会法官引导医患双方进行司法确认,达成赔偿意见并签订了调解协议,达到了节约司法资源,化解矛盾纠纷,实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。
启示:
此案属于一起重大的医患纠纷,但体现了多数医患纠纷的共性:即院方缺少风险意识,没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,致使院方承担了高额的赔偿责任。
本案中,医院的目的是医治病患,他们把生命托付于医生,而医生经验不足,对胎儿过大估计不足,认识不够,重视程度不够导致不良后果,应强化司法确认的作用,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诊疗水平。
记者:耿彩霞
编辑:夏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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