张某70岁,因咳嗽五六日到卫生院就诊,医生王某详细询问了患者病情,张某家属告知了张某有类风湿性关节炎十余年的病史,而且张某还曾因使用青霉素药物过敏。王某诊断后认为张某系普通的上呼吸道感染,病情较轻。为其开出青霉素类药物进行治疗。输液过程,家属发现张某皮肤出现皮疹,立即请医生王某查看,王某检查后认为这是药物的正常反应,其开具了外用涂抹药缓解张某的不适症状,并没有及时停药,也没有认真分析皮疹产生的原因,延误了治疗。最后,张某因过敏反应引起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征而死亡。张某家属遂向卫生行*部分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。经当地医学会鉴定认为,王某作为医疗人员,在患者有明确青霉素过敏史的情况下,对张某使用了青霉素类药物,致使其产生药疹。在药疹出现后,也没有对病情进行积极观察,采取有效措施,出现错误诊断,并延误患者的早期抢救治疗,与张某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。
律师解答
律师认为,医生职业的具有专业性和特殊性,执业过程具有紧急性和不可逆反性,决定了医生一旦没有合理和准确地实施医疗行为,可能对患者的生命和健康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,这就要求医生执业必须具有高度注意义务。医生的注意义务,就是指医生在医疗活动中,应该具有高度的注意,对患者尽到最善良的谨慎和关心,以避免患者遭受不应有的危险或损害的责任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对患者进行医疗活动时,不仅应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、行*法规、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、常规,还应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,极力避免损害的发生,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。造成患者损害的,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本案中,患者家属已告知医生张某有青霉素过敏史,但医生王某在用药时没有尽到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,对张某使用了青霉素等不当药物,致使其产生过敏性药疹,在药疹出现后,也没有对病情进行积极观察,出现错误诊断,并延误患者的早期抢救治疗,最终导致张某死亡。因此,医生王某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,其所在卫生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《执业医师法》第二十二条和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第五条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作出了规定。医师的义务是指医师执业依法履行的职务性义务,即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作为或不应当作为的范围和限度。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遵守法律、法规,遵守技术操作规范,具有高度的职业操守,尽职尽责地为患者服务,并应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,尽力避免损害的发生,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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